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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之“毒”甚于假药渎职侵权
2007/7/5 9:33:41作者:乔海雁 本报记者 文天心 摘自:黑龙江日报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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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假药假商品泛滥的背后,常常隐藏着权力的错位、越位和不到位

  轰动一时的“齐二药”假药案发案至今已一年多,生产、销售、流通环节的众多责任人已受到法律的制裁。假药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不仅暴露了药品原料采购销售环节市场秩序混乱,药品生产企业违规操作,更凸显出药品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

  齐齐哈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科科长姜某在负责制药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发现药品生产企业中的重大隐患,致使制药企业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确定为该案犯罪嫌疑人。2007年5月,姜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假药害人,13人因假药致死。假药案的背后,是官员的玩忽职守。如果有关部门能尽职尽责,加强监管,在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层层严格把关,就很可能不会出现这样的恶果。

  渎职犯罪之“毒”,甚于假药。

  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但有时危害尤烈。社会对渎职的认识还有偏差,还普遍存在着暧昧的“宽容”心态

  公职人员渎职犯罪国家“埋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是社会不和谐的诱因之一,社会危害严重。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

  原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建设局局长余某,受人请托,在明知根据有关规定已停止办理某地区周边的建设建筑物审批及土地、房屋所属权登记的情况下,指使下属为一砂轮厂办理了6份村镇房屋产权证,建设面积合计5435平方米,并将审批手续时间提前到规定允许的时间内。之后,余某为该厂办理的产权证在城区拆迁改造过程中被确认,砂轮厂厂长取得了巨额拆迁补偿金。

  黑河市爱辉区国税局聘任的协税员辛某,负责发票发售工作。当地一家废品收购站的业主购买发票时,辛某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应验旧售新的规定,擅自向这名业主发售黑龙江工商业统一发票,发票被这名业主转卖,部分发票被用于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1290余万元的税款损失。

  1997年,我省西部某县长福乡德胜村农民郝某在新民林场界内某处私自开垦林地18.2公顷用于耕种。1998年新民林场清地小组对郝某私自开垦的土地进行丈量后,要求其提供相关手续。郝某经新民林场场长周某,找到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陈某帮忙办理土地使用证。陈某在该地没有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指令工作人员为郝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郝某得到土地使用证后,又毁林开地1.8公顷,使林场林地严重流失。

  公职人员,或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渎职背后受贿与否先姑且不论,其弄权的后果无不是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恶官弄权,国家“埋单”,面对国家受到的损失,弄权者却视之不顾,肆意妄为,神经似乎早已麻木,已习以为常。这是十分可怕的罪恶。

  安全生产、医疗医药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安全

  渎职侵权伤了群众的心

  今年是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高杉从事反渎职工作的第6个年头。常年办案,说起渎职侵权犯罪,感受颇深。他说,渎职侵仅犯罪的危害之一,就是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群众“很受伤”。

  高杉局长说,安全生产、医疗医药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安全。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人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影响恶劣。

  2006年3月17日,在我省东部某市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上,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有专人负责包保,包保人员要吃住在矿上,所保煤矿未通过验收合格不许离矿。这个市煤炭工业局业务股的副股长陈某包保秦友绵矿,该矿于3月31日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生产。可是,4月3日,陈某便提出要对秦友绵矿进行验收。2天后,他对秦友绵矿进行了所谓的“验收”,在对该井“验收”没有任何结论的情况下,认为该井已通过验收,下山回局工作,不负责对该井口包保,致使该井进行私自生产,于4月9日发生透水事故,导致12名矿工死亡。

  谁该为这12名矿工的死亡负责?最后,陈某被以玩忽职守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05年6月20日,我省某煤城的公安分局将5名利用假币诈骗的嫌疑人带回刑警队。刑警一中队队长王某,指派两名民警到二中队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波。晚上8点多,在一中队受审的刘波的同伙交待了5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快到晚上12点时,王某来到二中队审讯刘波。此前,刘波身体状况正常,没有伤痕。次日1时许,前期审讯刘波的二名民警因困倦离开审讯室去休息。由于刘波拒不供述,王某很生气,对刘波身体多处部位进行殴打,逼取口供。一个小时后,王某叫回两名民警听刘波供述,并要两人看管好刘波随后离开。此时,两名民警发现刘波身上有伤痕。清晨6点半,一名民警发现刘波口角流水,几名民警将刘波送往医院。医生诊断为院外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波系损伤性休克死亡。王某为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拳打脚踢暴力手段,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被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高杉局长十分感慨: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人员虽然是极少数,但这些犯罪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危害民主法治建设,侵犯群众利益,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后果极其严重。

  失职必究责任乃至渎职必究刑责的意识在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官员中相当缺乏

  渎职犯罪之害猛于贪污受贿

  渎职侵权犯罪,被很多人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高杉局长并不很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损失、危害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危害。

  他告诉记者,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同时,往往能连带查出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哈尔滨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王玉山局长告诉记者,哈尔滨市检察院办理的渎职侵权犯罪中有40%-50%有受贿或贪污情节,最后结果往往是数罪并处。

  前文提到的城建局长余某,在滥用职权,私批房屋产权证,使他人取得巨额拆迁补偿金,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的同时,又收受贿赂。砂轮厂厂长为了表示“感谢”,为其送去了40万。当余某得知这名厂长后来因涉嫌诈骗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才害怕受贿之事暴露,又把钱退给了对方家属。据查,余某在任城建局长时,利用工作之便,受贿有百万之多。最终,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如今,执法用权须依法行事的观念正在越来越多的官员中获得共识,但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失职必究责任乃至渎职必究刑责的意识在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官员中还相当缺乏。在他们看来,监狱的大门只是为那些杀人放火的犯罪分子敞开的。这是导致一些执法部门及其领导官员动辄不作为、乱作为且无所顾忌的重要原因。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假药假商品泛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这些乱象的背后,常常隐藏着权力的错位、越位和不到位,隐藏着一大批得过且过的昏官、懒官、庸官,使一方的经济建设付出了很多“惨痛的教训”,交了很多不该交的“学费”。

  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对渎职犯罪的忽视、纵容、袒护,就是对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漠视、背叛,是对社会公众权利的肆意践踏

  想要定罪不容易

  2006年,我省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260人。其中,立案查办滥用职权类犯罪64人,玩忽职守类犯罪66人,徇私舞弊类犯罪83人,侵权类犯罪26人,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21人。查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21人,查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89人。我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立案数量排在全国前10名之内,提起公诉率、有罪判决率均位居全国第3名。

  成绩固然可喜。可是,成绩背后,却是不被人知的艰难。

  王玉山局长从事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已21年。说起这些年办案的感受,感慨良多。“干不过来!”、“太难干了!”

  对于渎职犯罪,有关部门也曾频频重拳出击。但是,渎职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原因何在?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都比较有“能耐”,有较多的关系网,较厚的保护层,较强的阻碍侦查能力。另外,由于其犯罪行为与其职务具有相关性,导致这类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不到危害结果显露出来,一般不易被发现。

  正是因为渎职犯罪主体是一特殊群体,都是一定级别的干部,甚至是高级领导干部,由于一些地方党内民主尚不健全,“一把手”一手遮天,一旦渎职,很难查办。王玉山局长感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阻力大。

  王玉山局长说,有的地方领导常常以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为“幌子”,不支持、不配合检察机关工作,甚至法外讲情,为渎职犯罪嫌疑人开脱。“案件一上门,就有说情人”。还有的地方领导善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认为是渎职犯罪,只不过是工作失误而已,有些渎职侵权案件本该移送司法机关,却没有移送,有些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却免于问责。

  在执法环境不如意的情况下,为了办案顺利,检察机关颇费心思,想方设法在办案机制下寻求突破。于是,以省院为龙头、以分市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的“侦查一体化”机制应势而出。

  “指导型”办案:从案件线索的管理到案件的查处,都由分市院统一组织进行,待遇到分市院不能协调的关系或者难以排除的困难时,由省院适时帮助解决。

  “扶持型”办案:以分市院发挥主体作用为主,但省院重点扶持,从案件线索到具体案件的指挥,甚至侦查资源的整合调配等,省院保持随时关注,就地解决遇到的问题。

  “精细型”办案:也是以分市院发挥主体作用为主,但省院全程跟踪,开展面对面指导或指挥,基本采取指定办案或异地办案的形式。

  高杉局长说,其实,这种“侦查一体化”机制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地方检察机关办案时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很多“关系”难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省院牵头办,有“上级重视”,下面办案难度会小不少。不过,遇到大案、要案,还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力量,集中办案。

  渎职犯罪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阻力大直接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对渎职犯罪的忽视、纵容、袒护,就是对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漠视、背叛,是对社会公众权利的肆意践踏。

  渎职犯罪,祸国殃民。有关人士指出,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只有检察机关是不够的。全社会应对渎职犯罪给予高度关注,要动员起社会的力量,充分认识渎职的危害,共同预防打击渎职侵权犯罪,让渎职犯罪尽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只有让渎职侵权的官员们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让昏官、懒官和庸官们有所收敛,有所畏惧,老百姓们才能真正地过上放心、舒心的日子。

  编辑词条

  渎职侵权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法律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家机关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什么?

  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包括:经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人员、国家机关改制后仍保留某些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经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的人员、由国家机关聘用从事公务的机关以外的人员。

  声音

  ●反渎职侵权关键要提高公众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然而从民众视角来看,公权机关的渎职侵权行为,在生活中有着大量表现,老百姓不仅看在眼里,而且对其性质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笔者认为,真正对此认识不足的,是一些公权机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反渎职,反侵权,最首要的工作是从公权机关内部入手,才能真正收到实效。———马龙生

  ●相对于贪污腐败、钱物受贿等“赤裸裸”犯罪,有人认为只要不往自己腰包里揣钱,就犯不着“上纲上线”。可实际上呢,个人不拿钱不等于单位“小金库”没进账;虽说现钱见不着,但对方提供“出国考察”、“名校镀金”,一样逍遥又实惠;今日给予“政策方便”,更可预期明日“投桃报李”。君不见,一些“认证费”、“办公赞助”最后还不是以“奖金”名目被瓜分?期权腐败风险小收益大,给查处带来多多困难。“酒杯一端政策放宽”,某些干部接受“特别款待”后,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尽管一些渎职与腐败在“运作细节”上略有差别,但逐利的本质却是不变。———蒋萌

  ●一起起重大矿难等安全责任事故的背后,一件件肆意践踏环保法律法规尊严的案件背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腐败窝案串案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极其典型而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然而,人们却很少看到在事故和案件被曝光、查处之后,有哪些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地方官员被以渎职的名义提起公诉。这的确是一个令人震惊而尴尬的事实。———郭振清摘自《人民网》

  数字

  2002-2006年,全省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2313件。查处重大案件263件,特大案件109件。从犯罪性质看,滥用职权类案件469件,占立案数的20.3%;玩忽职守类案件525件,占立案数的22.7%;徇私舞弊类案件624件,占立案数的27.0%;侵权类案件329件,占立案数的14.2%;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211件,占立案数的9.1%。

  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各级检察机关共起诉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92人。

本文关键词:渎职,犯罪,假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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