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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字号中药泛滥引世卫专家重视 亟待叫停
2007/5/17 10:44:40作者:陈国东 马建忠 摘自:中国食品科技网 编辑: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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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卫生部发布公告,要求食品生产单位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所列的物品。 
 
    除保健食品外,食品不得夸大宣传任何特定的保健功效。

  但是目前,问题丝毫没有得到解决。

  “如果再得不到重视的话,食字号产品有可能危及整个中药产业。”近日,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在广东化州中药厂参观时警告中国同行。这番话是专家们了解到该厂的经典中药化州橘红遭遇同名仿药类食品疯狂仿制后所说的。

  专家还表示,他们在走访多家企业后了解到,目前中国食字号仿冒药品正呈现泛滥趋势,最多的一种药品冒出28个同类的食字号仿冒产品。近期,市场更是出现化州橘红液和膏、六味地黄丸等经典中药产品的同名或近似名称的食品。

  农村重灾区

  “和食品赛跑,中药必输。”一位企业老总表示。之前也有多位中药企业老总大声疾呼,如果再不集中治理,将严重影响整个中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位了解此事的OTC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只要是市场上畅销的常用中成药,基本上都有同名或名称相近的普通食品。日益严重的仿冒风潮给中药企业造成了很大压力,大部分企业对此都疲于应付,苦不堪言。

  据化州中药厂市场经理方野介绍,该企业的化橘红产品从2004年初开始遭遇食字号产品的骚扰。经调查,目前市场上已经有10多家作坊式生产的仿冒品种。

  该企业打假办在暗访中发现,食字号产品通常仿照知名企业药品名及包装,如食品“橘红口服液”和知名药品名“橘红痰咳液”就一字之差,加上包装形式和色彩都十分相似,如果不仔细分辨,食字号完全可以以假乱真。为蒙骗消费者,食字号产品多在二类城市药店及农村市场销售,一个批号往往有多种不同剂型且价格便宜。

  采访中,记者按照产品包装盒上的地址找过去,当事人却怎么也不承认产品就是在那里生产的,但当地招牌上明明写着包装盒上的地址:“化州市中山路31号”及“化州市中山橘红制品厂”的厂名。随后,记者试图按其包装盒上的电话进行联系,却始终无法联系上。 

  “如果大家关系熟了,不是外人,他才能给我们销售他的产品。因为化橘红产量有限,原料比较贵,通常会多加点成分,只能尽量保证质量。”化州市忆安堂药店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该人士还透露,化橘红是止咳化痰的化州地道药材,由于现在国家管理严格,现在有生产资质的本地区正规中药企业只有广东化州中药厂一家,由于资金不够,不能按照国家规定达到规范的厂房、设备、技术等,拿不到证,他们这些散户只能作坊式地生产食品了。

  低门槛

  据统计,有的药企仅仅为制止一个产品被仿冒侵权就需要投入20万元左右的资金,其中还不包括产品损失。而有些知名品牌因仿冒侵权造成的损失甚至高达上亿元。

  记者在调查中获悉,食字号产品的泛滥是目前整个OTC市场激烈竞争下的畸形产物,它钻了法律的漏洞,降低了违法成本;而再加上终端店员的拦截,却能大行其道。

  知情人士透露,食字号产品的门槛非常低,大部分都在家庭作坊中生产,靠一口锅熬制就能生产出来,而且按照食品标准,只要菌检合格就能上市,一般的产品投资10~20万就能运作起来,据说在河南、江西等食字号产品泛滥的地区,很多家庭都在进行食字号产品的加工。

  方野表示,正规化州橘红药材要60多元一公斤,而仿冒产品一盒的出厂价不到1元,不到正规产品的20%;而饱受利润饥荒之苦的药店对此产品自然会青睐有加,对这类产品大开方便之门。

  监管衔接盲区

  不过食字号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还在于目前食品和药品之间监管衔接盲区的存在。

  有专家指出,其核心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对普通食品的生产审批,生产普通食品无需特别许可,相关部门合法的《卫生许可证》仅仅是对生产场所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卫生条件的认可,并非是对普通食品品种生产资格的认可;市县相关机构对普通食品实行标准备案管理,备案的标准是企业申报的自定标准,产品名称、成分、标准的决定权在企业,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很轻易地取得生产资格。

  不过,更为关键的漏洞在于后期包装方面。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名称,也没有规定普通食品不能与药品采用相同剂型。另外,从企业名称看,对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冠以“制药”、“医药”、“生物技术”等名称也予以批准,只需在经营范围一栏中加注“法律法规有前置许可规定的除外”之类文字,这样,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的食字号产品就可以轻易地挂上药品生产企业的名头。

  食字号生产企业就是顺着这样一条监管漏洞将其生产的食品一步一步穿上药品外衣的。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药品和食品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对违规行为究竟适用哪些法律也有争议,给处理这些违规行为增加了不少难度。

  据了解,对于这种食字号仿冒药品的情况,如果其生产厂家是合法企业,而且具有卫生许可证,药监局会将其移交给卫生部门处理;如果企业合法,但不具有卫生许可证,又或者企业本身是非法经营,却生产食字号产品,并宣传适应症、疗效的,药监部门将按照假药来处理。但也有专家认为,凡是食字号仿冒药品宣传疗效的,都应交由药监部门按照假药处理,卫生部协助办理。

  目前,此类事件已引起卫生部的高度重视,国家卫生部发出公告,对这些明明是食品,却拿食品当药品卖的仿药食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生产单位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命名其生产的食品。


  链接

  卫生部将加强查处仿冒药品名的食品

  国家卫生部4月4日发布的二00七年第七号公告,公告称将加强对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问题的管理,对违法者依法给予查处。消费者如发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公告称,仿冒药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情况包括:擅自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如“板蓝根××、清开灵××”等;非法添加药物原料;夸大宣传,暗示具有治疗作用。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食品零售市场秩序,还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公告要求食品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禁止使用已经批准的药品命名其生产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包括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零售药店)不得购入、贮存、陈列和销售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相同的食品。任何食品中不得添加《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所列的物品。

  卫生部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审批食品,也不得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栏中擅自增加除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资源食品以外的特定的食品名称。
本文关键词:假药,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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