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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蕙璿称: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还须“跟踪问效”
2012/6/5 9:03:39作者:王蕙璿 摘自:荆楚网  编辑:鲍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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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违法情节严重,将有可能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试图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通过公布违法单位的相关信息,震慑违法行为。(5月31日《中国青年报》)
  药品安全问题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头等民生大事。为了“加大打假力度”,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公共政策,试图建立起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无疑是件大好事。因为它是一种诚信档案,通过建立药品企业不良记录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有利于加快建立药品企业诚信体系,从而让守信者得到有效保护,失信者得到严厉制裁。但好制度还必须靠人来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就成一纸空文,走过场而已。从这个角度上讲,如何把黑名单制度利用好,才能达到建立黑名单制度的目的。
  事实上,时下药品安全出现了问题,无论是“毒胶囊”还是假药泛滥,只能说明监管没到位。这其中既有法规本身不严的因素,也与执法没有力度有关。因而,社会呼唤对药品安全管理出“重典”。而今,建立黑名单制度,虽属于“重典”,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黑名单”制并非药品监管部门严格意义上的执法,这种管理方式也不能取代执法。应当引起我们必须正视的是,在现实中,是先有“问题药品”,再有药品安全“黑名单”,这其中的时间差也为“问题药品”大行其道提供了机会。如果把精力放在揭“黑名单”上,而真正意义上的执法少,无疑为“问题药品”的嚣张预留了生存的空间。因而出现“问题药品”打而不绝,也就不足为怪了。
  诚然,把“黑名单”作为公共信息来发布,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会对不良企业以及“问题药品”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问题是,基于信息传递的单向性,“黑名单”不一定为所有的消费者所知晓,加上信息在时空上传播的先后,尤其是在一些偏远闭塞地区,可能造成信息的“断层”,因此,作为基层的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有义务和责任对“黑名单”进行快速成的广而告之。
  从另外一角度来讲,对“黑名单”的级别管理应处于动态之中,因而对“问题药品”更应该“跟踪问效”,进行“穷追猛打”,使之无藏之处、无立足之地,使之消失在民众的视线中,只有这样的执法才能把药品市场监管好,重新为民众找回药品安全的信心。
本文关键词:药品安全,黑名单,毒胶囊,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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